当信用证遇上产地证(九)
时间: 2026-08-14

L8条:三方贸易下的“第三方发票”通融规则与单据表面不一致的兼容机制

在国际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中,中间商为了保护商业机密(如隐藏真实生产商的采购价格和渠道),往往会由自己重新向最终买家开具一份新的商业发票。这就导致了一套信用证项下,会同时存在两套发票号和发票日期。ISBP 821第L8条正是为了解决三方贸易中,原产地证书因“发票关联”而产生的表面不符点问题。

ISBP 821 L8原文:“A certificate of origin may indicate a different invoice number, invoice date and shipment routing to that indicated on one or more other stipulated documents, provided the exporter or consignor shown on the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 not the beneficiary.”

根据L8条的规定,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原产地证书时,允许其显示的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发票日期(Invoice Date)以及运输航线(Shipment Routing)与全套单据中的其他单据(如受益人开具的商业发票、提单等)不一致。但银行接受这一“表面不一致”有着一个刚性的前提条件:原产地证书上显示的出口商或发货人(Exporter or Consignor),绝不能是信用证的受益人(The Beneficiary)。如果证书上的出口商不是受益人(说明它是境内的实际生产商或货代),那么它在申请原产地证时,必然是根据它与中间商之间的“第一手国内交易发票”来缮制的;而提交给开证行结汇的发票,则是受益人(中间商)开给最终买家的“第二手国际交易发票”。银行深谙这一跨国贸易模式,因此惯例规定:只要出口商不是受益人,两套发票信息对不上,不构成不符点。

我国贸促会和海关在签证实务中,针对这种具有中间商背景的三方贸易,有着非常成熟且规范的“第三方发票(Third-Party Invoicing)”配套操作流程。

 

案例分析:

南京某机械制造厂(出口商)通过一家新加坡中间商(信用证受益人)将设备销往印尼(最终买家,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新加坡中间商开给印尼买家的商业发票号为:SG-2026-005。出口商向南京贸促会申请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由于中间商保密的需要,拒绝向出口商提供SG-2026-005号发票的任何信息,包括发票号。出口商遂用自己开具给中间商的发票号填制证书。

这份原产地证书随全套单据递交到印尼开证行后,审单员判定原产地证书上的Exporter(南京工厂)并非受益人(新加坡中间商),因此发票号、发票日期的不一致均在惯例通融范围内,直接判定表面相符。

 

来源: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资讯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