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解读
时间: 2025-04-14

原产地规则分为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根据《海关法》《关税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原产地确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和实质性改变标准。

优惠原产地规则依照我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制定,主要包括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和对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措施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根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将该国(地区)视为原产地;由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把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确定为原产地。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2005年1月1日实施)明确,该规定随附的《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别标准的货物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列名的商品适用《清单》所列原产地标准,其他货物一律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例如,二极管(税目8541)属于《清单》列名商品,适用“焊接、封装并满足从价百分比标准”;集成电路(税目8542)不属于《清单》列名商品,适用四位税号改变标准。

进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3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申请作出原产地预裁定。对于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当地海关咨询。

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

2.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来源:海关总署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