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国际函 (1994)237 " 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将采用 EDI 推荐标准,各栏目的技术标准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标准。

1.应在证书右上角填上证书编号。此栏不得留空,否则,证书无效。

2.第一栏:出口方。此栏不得留空,填写出口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 ( 地区 ) 。若经其它国家或地区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出口商后面加填英文 VIA ,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例如:

SINOCHEM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 Trading Corp.

NO.40,Fucheng Road, Bei jing, Chin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 Guangdong Road, Hongkong

3.第二栏:收货方

应填写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 ) ,通常是外贸合同中的买方或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但往往由于贸易的需要,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此栏应加注 "TO WHOM IT MAY CONCERN" "TO ORDER" ,但不得留空。若需填写转口商名称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填英文 VIA ,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Tiruala Seven Hills (P) Ltd.,
Add: 8 0 Strand Road, 5 rd Floor, suite no. 2 0, Kolkata 700 001,India

Via Hongkong Daming CO.Ltd

No.656, Guangdong Road, Hongkong

4.第三栏:运输方式和路线

海运、陆运应填写装货港、 到货港及运输路线。如经转运,还应注明转运地。例如通过海运,于1995 7 1 日由上海港经香港转运至鹿特丹港,英文为 "FROM SHANGHAI TO HONGKONG ON JUL 1 1995 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ADM BY VE SSEL" ,或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VESSEL VIA HONGKONG" 或者 "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BY AIR VIA HONGKONG"

5.第四栏:目的地国家 ( 地区 )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 。

6.第五栏:签证机构用栏。此栏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被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7.第六栏:运输标志应按照出口发票上所列唛头填写完整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码,不可简单地填写 " 按照发票 ( AS PER INVOICE NO)" 或者 " 按照提单 (AS PER B/L NO)" ,货物无唛头, 应填写 N/M(NO MARK ,无唛头 ) 。此栏不得留空。如唛头多本栏填写不开, 可填写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用附页填写。

8.第七栏 :商品名称、包括数量及种类。商品名称要填写具体名称,例如,睡袋 (SLE EPINGBAGS) 、杯子 (CUPS) ,不得用概括性表述,例如:服装 (GARMENT) ,而要填写具体商品名称,例如:衬衫( SHIRT )、 T 恤( T-SHIRT )。包装数量及种类要按具体单位填写,例如: 100 箱彩电,填写为 "100C ARTO NS (ONE HANDRED CARTONS ONLY) OF COLOUR TVSET" 。在阿拉伯数字后加 注英文表述 ,如货物系散装,在商品名称后加注 " 散装 (IN BULK) ,例如 : 1000 公吨生铁,填写为 "100 0M/T(ONE THOUSAND M/T ONLY)PIGIRON I N BULK" 。有时信用证要求在所有单证上加注合同号、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本栏的末行要打上表示结束的符号 (* * * * * * *) , 以防加添内容。

此栏中不能出现以下内容:

1)货物价格;( 2 )其他国家制造的字样;( 3 )歧视性条款等。

目前往伊朗、哈萨克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家出口,经常会出现对方客户信用证要求打在原产地证上的HS编码与国内企业出口报关的 HS 编码不一致的情况,对此签证机构应该要求企业按照出口报关单上的 HS 编码填写,同时建议修改信用证。

9.第八栏: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 HS 编码,与报关单一致。若同一证书包含有几种商品,则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此栏不得留空。

10.第九栏:量值。填写出口货物的量值并与商品的计量单位联用 。

11.第十栏:发票号码及日期。必须按照所申请出口货物的商业发票填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实际出口日期。为避免对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 1995 12 10 日,用英文表述为“ DEC.10 1995 ”。 此栏不得留空。

12.第十一栏:出口方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有中英文的印章,并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 第十栏 )

13.第十二栏:签证机构证明。由签证机构签字 、盖章。签字和盖章不得重合,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 第十栏 ) 和申请日期 ( 第十一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