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的通知
时间: 2018-01-30

各有关签证机构:

根据海关总署对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下简称“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最新解读,原产地证书上第12栏如涉及第三方发票,应如实填报第三方发票信息,避免因原产地证书发票信息与进口商提交不一致导致哥方拒绝给惠。

我中心根据相关解读意见,制定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指导。自通知之日起,各有关签证机构请严格遵照下述签发操作要求,审核、签发中哥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一)不涉及第三方发票情形:证书第12栏应准确、完整填报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金额;

(二)涉及第三方发票情形:证书第12栏应准确填写第三方发票的发票号、发票日期,发票金额一项不做强制要求,申请企业尽其可知填报相关信息。同时签证审核人员应提醒企业,如未完整填报发票金额信息将可能在哥方海关货物享受关税减免时存在风险。

特此通知。

 

 

关于规范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的通知.pdf


 

                     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

                         2018年1月23日

 

    (联系人:孙婷婷  电话:82217167)